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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公告:大法官釋字第730號解釋,關於已領退休(職、伍)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,其重行退休年資採計疑義一案。 |
發布日期 |
2015/7/28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1039 |
詳細內容 |
1、釋字第730號解釋: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有關已領退休(職、伍)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,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(職、伍)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,以不超過同條例第5條及第2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,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,對…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,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,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,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」。
2、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,在未完成修法作業前,仍依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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